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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宋的律法,是在唐律的基础上,延伸传用下来的。
建隆四年,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,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,简称,由郭浩诏令颁行全国。
唐宣宗大中七年颁布,将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,然后将“条件相类”的令、格、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。
这种将律、令、格、式、敕混为一体,分门编排的体例,改变了自秦、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,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,后人简称该形式为。
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,五代至宋,“刑统”取代“律”,成为主要的法典,如。
大宋沿用该立法模式,颁布了,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。
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,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,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,可见唐律对于巨大影响。
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,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,作为参考。
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,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、请、减、赎等也和唐律相同。
但大宋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,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,郭浩虽然比较仁慈,可是对于一些罪大恶极之人,也不会心慈手软。
朝堂上,郭浩提议要继续修改律法,之前他是没有精力,这一次他要亲自参与。
“最近,朕又把的内容看了一遍,发现其中有很多地方,还存在不合理之处。
首先,对于贵族阶级,要一视同仁,不可放纵放任,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,百姓才是根本,不可本末倒置!
第二,对于盗贼的惩罚,有些太重了,小偷小摸确实不是好习惯,好好教育一下,在牢里关几天就可以了。
如有屡教不改者,不妨征调进军中,让他去敌人那里偷,偷再多朕也不管,可是要是只偷老百姓,朕就送他去战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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