番外篇(六)五大案[1/2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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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铛…铛…铛……”

天启二十九年五月初五,伴随着悠扬的晨钟声在各个城池响起,历经两个月的发酵,内阁最终在朱慈燃的授意下昭告天下。

由阁臣金铉操刀执笔的《治贪疏》被张贴各地,同时刊登于《大明报》。

其中内容揭露了都察院和地方衙门有关制度的不完善。

奏疏中,金铉认为在大明的朝堂、京城、布政司、地方的府州县衙中滋长着贪污成性,腐败成风,视百姓为家奴牲畜,利用官场权力谋私牟利的现象。

这群人这不仅给大明的经济建设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,也严重地败坏了皇帝和朝廷的形象。

因此,金铉以阁臣身份上《治贪疏》,内阁于五月初一通过。

内阁要求在京内外各衙门立即接受都察院、锦衣卫的双重调查。

同时,《大明报》中皇帝朱由校也朱批鼓励百姓揭发贪官污吏,地方胡乱收费的现象。

所有检举信件可以在购物时,偷偷放在皇店的各个角落。

至于检举的百姓可以不用实名制,而是以村、镇、县的方式留名。

被检举的贪官污吏一旦落马,抄家所得将全数奖励留名的村、镇、县百姓。

或许这么一来,检举人无法获得更多利益,但总归保证了检举人的安全。

兴许是自天启二十四年开始被压抑、盘剥的太久,也或许是有的人为了金银铤而走险,总之在皇帝和朝廷的鼓励下,地方上很快就做出了回应。

五月初六到五月十五,短短十天的时间,皇店共收集六万五千四百多份检举信。

从一开始每天的几百封,到后来的几千封,地方百姓察觉到了县衙确实找不到自己后,也就胆子大了起来。

因此,当时间进入六月后,民间的检查和揭发开始进入的高潮。

在《治贪疏》中,金铉将贪官设为五种水平,同时明确了处罚:

第一种、个人行为下贪污不超过十两银子的,判以河西省植树三年。

第二种、个人行为下贪污超过十两银子,但不超过一百两银子的,判决全家迁移河中植树造林,十年不得离开当地。

第三种、个人行为下贪污一百两以上,一千两以内的官员,三族发配东山府。

第四种,个人行为下贪污一千两以上者,个人被判斩首,三族发配东山府。

第五种,集体贪污案,总数超过一万两的组织者、主谋者,被判主谋五马分尸,夷三族。

最后,对在查案过程中配合都察院、锦衣卫,敢于揭发其它贪官污吏的官员,金铉也酌情削减其一层罪罚。

不得不说,《治贪疏》中的刑罚判定确实严厉,而在地方百姓检举,官员相互揭发的过程中,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过激情况,如逼供、诱供、假供的情况,从而伤害了一些无辜者。

朱慈燃发现苗头后,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,而这场被誉为天启第五大案的“治贪案”于天启三十年五月结束。

据都察院和吏部统计,全国参加“治贪”运动的百姓、官员不少于三百万人,而查出贪污十两以上的官员十六万余人,约大明文武官员体系人数的8.9%。

其中近92%仅仅是“第一水平”,刑部依法判决这十四万人前往河西劳改三年。

剩下的8%中,有85%处于“第二水平”,刑部也判决他们及其家人,约八万余人迁移河中种树十年。

达到“第三水平”的官员数量达到五千余人,他们与牵扯进入的三族人数达到了七万余人。

对他们的判决,朱慈燃严格按照《治贪疏》进行,三族流放东山府。

至于“第四水平”牵扯的贪官仅仅八百余人,尽数被判斩首,三族发配东山府。

最后“第五水平”的贪官仅七十二人,他们被判五马分尸,三族八千余人与他们共赴黄泉。

被处刑中官职较高的几人,浙江布政使赵玉森,户部主事张琦,吏部员外郎王孙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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