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章 浑水[1/2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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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国朝廷承认徐泽在东南路的实际控制,并授予的镇国军节度使、东南路统军之职者。

可实际上,东南诸州,徐泽只占了小半。

其余大半,不是被贼军占领,就是“自治”状态。

徐泽当然不可能在女直人即将南下的情况下,利令智昏,拿着官印去收复“失地”,行事朝廷赋予的管辖权。

但拿着“行遣一应公事”便宜行事之权不用,那就不是他徐某人了。

收到圣旨后的第二日,同舟社的信使便前往辽东南各州县,广发盖有东南路统军大印的政令。

共有三点。

一是削税赋。

自女直人闹事后,朝廷增加的各类税赋一律废止,以减轻百姓负担,与民休息。

所有州县原本要解送朝廷的税款和物资全部自留,允许用于民生建设,三年内不用再上缴。

二是收流民。

各地官府要为受战乱波及的转户和逃难流民分配田地,并免除三年税赋,以鼓励耕种,尽快恢复东南民生。

若本地官府确有困难,无法分配田地的,不得阻挠境内转户、流民向其他地域迁徙。

三是剿贼寇。

辽阳为乱贼所据后,东南路贼匪四起,严重影响社会治安。

据山立寨,不服王化者是贼;

不听号令,拥兵自重者亦是贼;

擅起兵衅,杀戮百姓者更是贼。

此三贼者,限十日内至镇海府出首,东南统军司可视情赦免部分罪责。

过期不至者,东南路统军司将开出赏格,凡捕获、取级者,皆可至镇海府领赏。

三条政令一出,除了同舟社实际控制的州县外,东南驻地顿时鸡飞狗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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